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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4日下午5时半左右,我友的母亲(受害人)在宁波市某医院住院部六楼回病房照看其儿媳妇途中,因踩在住院部走廊通道上的一滩麻油上导致身体严重失控而摔倒,后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当时在走廊上左侧有加床(并且无病人,空床,未及时撤走),使得通道更为窄小,并且在床边(唯一的通过处)地上有一滩麻油,使得受害人踩上根本无法控制摔倒,距护士站只几步之遥,摔倒时隔壁病房的几位家属都目睹及护士都在场,据现场了解当时护士已得知地上有一滩麻油,但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护士只通知了清洁工,而没有现场留人保护、提醒或是放置告示牌。否则措施有效的话是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事故发生。对此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无法直立,臀部剧痛,马上拍片,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当时与护士长联系并通知了当天的值班经理,后值班经理安排入院治疗,目前已动完手术,现受害人无法坐立,只能卧床休养。医生叮嘱三至四个月内不得下床行走,一至二年之内不得负重。

涉外纠纷
2004-08-26 15: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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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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