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襄樊市建行一名员工(招聘工),于1994年4月份进入建行工作,2004年7月份买断时已满10年,襄樊建行对待职工买断有两种政策;1、正式工按工作年限每年付4500元。2、招聘工按12个月平均收入乘以工作年限。我折算后每年付1900余元。请问萧律师这两种政策是否合法。另外建行从2000年度才给我们招聘工买了养老保险,1994年度至1999年度没有买养老保险,并在今年我买断时让我签了一份自愿以现金形式领取以前没有购买的养老保险5100余元,建行这样做是否合法?再有我们招聘工在建行工作期间正式工享受公积金、住房补贴而招聘工不享受这两项福利待遇,建行这样做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