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是一名县汽运公司有37年工龄的老职工、老司机。2004年4月29日父亲和其他两位司机一同出车到上海(加班车),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为了转运旅客和保护公司财产,在雨中淋了个2多小时(拦车让旅客转车)。由于出差在外,没有带衣服换,湿衣一直穿在身上,当时就感到不舒服。5月1日回到家中,上午去看病,医生认为是感冒,就开了点感冒药回家,吃了两天发现没有好转,就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开始还是诊断为感冒,开了点药吃后有点效果,第二天(即五月四日)我父亲感到还是不对,又到医院,医生这次诊断为心肌梗塞!到五月六日凌晨,我父亲就去世了,丢下妈妈、我和还有两个正在念书的妹妹。父亲是我家中的顶梁柱,失去父亲的我们不知所措,汽运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工亡),只是按照正常职工死亡给了我们2600元钱就不管了,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只是说我父亲的死亡超过了工作时间48小时不属于工伤,可是我父亲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加上车祸的惊吓才引起感冒继而引起心肌梗塞的啊!医院也出具了证明。可是本地劳动部门只是抓住《工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而不与判决。我觉得我父亲也适合于第二款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