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一家私营印刷企业的股东兼法人,2019年因为印刷加工(客人自备纸张,印刷版面内容,工厂纯印刷,其余不管)侵犯著作权,上有第一被告(判刑事五年),2016-2019制假售假获利120万,第二三被告分别获利10万和六万(判四年三年),从第一被告接单,外发我们工厂印刷2018-12月2019年一月两次印刷,我们两家企业作为第四五被告(判一年和半年缓一年半和一年),分别按市场正常价格收取印刷费用两万和一万元计入获利金额,这两次所生产的幼儿绘本于2019年一月在第一被告查封,现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2016-2018年的赔偿共140余万,我作为第四被告,想咨询一下,我收取的印刷费并非纯利,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正常生产成本,其二,2016-2018年期间的我们并未参与,当时警方检方也并未追究生产和印刷企业,而我们有印刷的最后一个两拼产品还在仓库并未出售 ,我们第四第五被告,在民事赔偿责任中,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有没证据和理由拒绝民事赔偿?

知识产权
2020-06-27 15:2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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