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本单位的财务主管,由于我在办理公事的失误,导致我背上了冤债,以下是事件的原由,请您看后能给我一些法律上的指点,谢谢!事由:2001年单位拔款用于维修厂宿舍区,预计总费用为11万人民币,已完工结帐了7.8万人民币,余下3.2万人民币应继续用于此项工程,但由于未完工时出现了工程上的一些异议,故工程暂停。但此款继续用于维修,厂领导虽已同意,但没有批文。按规定此余款应交上财务,但未上交前,我单位蔡**(本单位行政部主管,工程费用需经他手)在没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直接从我这里取32000元,并非法挪用了此款。此事发生后,我曾经多次要求他补办此款的合法手续,但他不予以理睬。今年3月8日厂里要查处此事,并限令我在一定的时间内将32000元归还财务,否则单位将以刑事论处。事后,我已用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家人的帮助)填了蔡**所挪用的32000元。但蔡**却“人间蒸发”,到目前已半年多,我还未能和他面谈此事,我已觉察到他已在逃避我,就是让我背上这一笔冤案。为了此事我的工作被迫停止,生活状况处于极度困苦当中。事已至此,我想我只能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自身利益,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大都知道此事,但有人证可以证明我是清白的。但就是在手续上没有办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