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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我父亲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营)法定代表人“潘**”签定了建设该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并于2001年3月峻工交该公司使用,工程款共计111万元,但该公司只支付工程款80万,欠款约31余万元,另“潘**”向我父亲借款11万,共欠款42万元。债权债务已明确。但该公司目前没有支付能力,且为该公司所建房屋已经成为该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

经济相关
2004-08-19 22: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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