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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任执法中心会计,原出纳。1996年至1998年利用单位附属的服务公司资金存入银行,或的正常利息和高息部分,本金和正常利息全部入账,高息部分共14000余元,与当时的会计平分。2004年4月6号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拘留逮捕.(服务公司性质是集体所有制)。2004年7月23日我县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时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未上诉。

交通事故
2004-08-18 23:54: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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