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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脚骨折了在厂里。厂里说给报工伤。一直没有给我钱。

劳动纠纷
2020-06-30 12:00: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骨折受伤并且被认定为工伤了,那么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方面的待遇是由单位予以支付的。受伤后应该先做伤残鉴定,然后按照伤残等级来主张赔偿。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不同的,所以只能具体分析。如果您们不想做伤残或者不够伤残等级而要和单位一次性协商解决的话,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还是尊重双方的合意。
  •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某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工伤,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员工必须提供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以及首次诊断记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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