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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厂里下岗后自己交的养老金,交到2006年就没续缴,现在我想补交

劳动纠纷
2020-06-28 13:58: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补缴的基本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养老金停交后可以自己补交吗,  养老金停交后可以自己补交。但是建议直接续保。  1、如果是可以直接续保的话,不建议作补缴,社保是一个累计交费计算的过程。  2、如果补缴,首先到社保局把交费方式改为个人方式,因为原来采用的是单位方式,并且要交纳不低的滞纳金。  3、最好的方式是采用找一个固定工作,由新单位续保即可。  养老金续交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处理:  一类是中断后现在仍然没有单位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的无单位人员),本人可以持自己的《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记录到当地社保局个人缴费大厅或窗口核对原先的缴费记录,然后按照个人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手续。  对于原城镇各类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要求补缴的,可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3]11号文件进行补缴;对于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中断后再续保的,原则上对中断年限的费用不补缴。2007年,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至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  另一类是中断后找到工作有单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尽快由本单位劳资部门出面,按照单位参保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  现为国有、集体、外资企业职工或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现为私营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2007年,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14%,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私营企业缴费比例每年长2个点,到2010年达到20%,与其他参保企业单位持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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