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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是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修建石垭隧道工程的民工,从2003年一月开始工作至今, 2004年8月14日下午5点半下班,连续工作了2个班次,约十个小时,下班在食堂吃完饭于6点左右回工棚,为其妻(精神病患者)煮饭,到自来水管边接水,(水管在离渠道边30-50厘米左右,渠道内正在通水,水流湍急,渠道边没有任何防护设备,)滑入渠中,被水冲走,(当时大概6点过5分左右)工程处负责人和民工沿渠想救助,但水流太急,他们并没有下水救助。他们马上报警,报保险公司,并通知沿途各电站打捞尸体,亦通知其家属到场,作了解释工作,并未说如何解决,只说等打捞到尸体后再说。(大哥月收入1500元左右)

继承
2004-08-16 23:34: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照上述规定,你大哥不属工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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