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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夫妻协议离婚,女方放弃自己动迁安置房的部分,赠与男方,但至今未去除房产证上的名字,现想咨询,女方是否还有该房产份额

民事相关
2020-07-16 14:26:10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上面的约定来处理,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的效力,主张对房产的使用权,您是想要该房产的份额吗?您是哪一方呢?无论您是哪方,我都可以为您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您可以再描述一下具体情况,直接交流会更加高效,希望能够最大程度达到您的合法诉求!
  •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办理房产去名手续。
  • 您好,我是上海的律师,您的情况这边了解了 会尽快给您答复哟
  • 正常情况,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处理。
  • 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不再享有份额。
  • 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女方没有房产份额。
  • 正常情况下,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 你好,祥述你的案件情况
  • 你好,如果有协议约定,按照约定的即可
  • 您好,您这边具体是什情况,有什么证据材料,您的诉求是什么?
  • 有相关的协议约定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女方应当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房产过户给男方。现在这个赠与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女方仍然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从房产登记的情况来看,女方对房产是享有产权的,但是女方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可能会存在违约(违反赠与合同)的风险。如果赠与合同没有公证过,那么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 你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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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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