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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向李四借款500万元。借条出具后,李四向张三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5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四找张三主张还款。张三抗辩称,他虽然负责办理了借款手续,但李四的钱是借给老板用的,他的账户也是被老板借用的。他现在老板跑路了,他不应当偿还。 问题:从举证证明责任的角度分析,本案借款应由谁偿还?

债权债务
2020-06-25 06:09: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起诉的,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欠条且欠条中没有其他还款截止日等约定,通常自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款日期的,则应从写清的还款日到期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同意偿还之日算两年。  所以,本案中因为没有写清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同意偿还债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 老板跑路,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也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公司资不抵债的,劳动者还可以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劳动者的工资是第一清偿对象。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借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想证明借款关系存在,那么应该提供借条,或者人证,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进行证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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