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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4月份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受了工伤。然后公司送我到医院。检查,然后是腰椎压缩骨折。做了手术。然后要好久不能上班。公司需要给我发工资吗?我们公司说要等到我完全修复之后,再来说这个事情。然后我4月份的工资他们还给我扣掉了没有给我发。他们说我的4月份工资留着给我交每个月的社保。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06-24 11:28: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的工资里扣掉劳动者自己应缴社保的那一部分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伤害的,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有工伤保险的,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正常工资加伙食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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