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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下午4时,甲与三人在某乡镇的国道线旁收购生猪,同样收购生猪的乙听说后打出租车到收购地点质问甲为何不在生猪交易市场内收购,二人遂发生争执,乙遂捡起路旁的柴棍殴打甲,路人见状上前将乙制止,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报案后110尚未到达时乙再次捡起柴棍欲殴打甲,甲见乙挥棍向自己打来,遂转身抱头向国道跑,准备横穿国道,因甲当时距国道线仅1米,甲跑出几米后就位于公路上,恰此时丙驾驶的汽车正常行驶经过此地,避让不及将甲撞倒。见甲被撞倒后乙未救助就离开,丙将甲送到医院后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8时死亡。经公安部门调查及法医解剖,确定甲死亡原因系机动车撞击甲头部制。

刑事案件
2004-08-14 12:34: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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