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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麻烦您,真不好意思,但是:我还是想请您帮我作一下参考,内容如下: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3年7、8月间,被告擅自到原告业务单位收取原告应收款96000元,原告获知后多次通知被告将款交还,但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收款9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的96000元,系被告作为原告单位业务员,从事业务活动中收取原告的应收款,原、被告间主体地位不平等,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费用760元,财产保全费341元,保全费用400元,合计人民币1551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院裁定。。。。。。

其它综合
2004-08-14 09:12: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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