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4年10月份我受宁波经济开发区一家港资公司聘请,进入公司做技术员. 当时没有签定合同,只口头协定:公司包吃住,基本工资650元,社保补贴100元,岗位工资750元,效益工资750元,3个月后社保补贴变为150元,以后每个月公司就会把我的基本工资和社保补贴打入我的银行工资帐号,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1500元在公司财务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而且领工资时的签名又是公司给杜撰的名字。 后来为应付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象征性的签了份合同,工资方面只有650元的基本工资和社保补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并没有书面说明,我签完字后公司拿去签字,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合同. 2006年底由于我部门的效益不好,全部员工调往另一部门工作,当时口头约定:工作性质改变,待遇不变,原部门有生产任务就回去,所以工资一直发到2006年12月份。2007年2月1日我请婚假回家,当时没写请假条,只是口头请示,公司领导同意。 春节回来就没让我上班,3月2日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不再聘用我。让我写好辞职报告去财务结帐,而且2007年1月份的工资还要按另个部门的工资待遇发放,只有1千多元。 当时和我一起进公司的还有2个人,和我情况一样,他们的最后结果是降薪留职。 我在公司这么长时间公司也没有给我办过任何保险 我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是现在手上没有什么有力证据,我该怎么办?》 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07-03-04 09:37: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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