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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5月份,和朋友打架,相互受伤,报警去派出所,双方拘留三天,同时在警察协调下签订了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协议书按手印手写,协议书在派出所,拘留出来后他鉴定轻伤二级、鼻子骨折。私下赔了7000块,没有起诉我,派出所也没立案、现在一年后他说鼻子要整形(因为他鼻子是假体)要我出28800。现在如果他起诉我我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会不会坐牢?

刑事案件
2020-07-16 11:35: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
    5.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你好,如果对方已经达到轻伤二级,已经涉嫌故意伤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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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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