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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公司做了3年九个月了,犹豫疫情之间,2月份后就没有上班了,3月份发了最低生活费。到四,五月份就没有发最低生活费了,六月18日部门主管在群里发布了让我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可我去公司索要赔偿的问题,公司确否认解雇我。意思是让自己意愿离职,才可以拿给3.4份的生活补贴,其他的赔偿不给予。昨天我到劳动局后,公司主管们确要我自愿签一份停薪留职的协议书,日期是4月1日到9月30日。(这几个月的最低生活费不会发)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怎么才能维护自己劳动法权?

交通事故
2020-06-22 03:56: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员工的生活费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再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中部分有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补签工资调整到高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劳动协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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