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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0

交通事故
2020-06-23 14:45: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计算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这里所说的“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 首先,根据责任承担情况与对方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四、 协商未果的向法院起诉。 案件的处理涉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其中关键所在是要搜集固定好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和理由,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金额,从而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都有着一般人无法比拟的优势。
  • 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20年。
  • 九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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