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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0日的一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后到张某的麾托修理店中玩,李某也来这儿。他们两人叫我请客,我就和李某到石某的小店中买了一捆啤酒。一会王某、范某和刘某也来到这儿我们几个人就一块喝酒。喝到最后就只剩下我和王某、刘某,我们一起出了张某的修理店。出来后走到田某的小店外面,王某说给人家砸坏玻璃,我和刘某都没有说什么,我当时想我们都没有说话他可能不会做吧。突然他又说给点着火。我和刘某都没有说话,当时我想他不会这么做吧。他问我要找火机我说没有,但实际上我是有的,只是不想让他这么做。他又问刘某要,刘某说他的不能用。我想他没有找火机不会去点了,谁知道他自已有打火机,他没有说什么就把火给点着了,并且把玻璃也砸坏了。当时我们两个人已经走开了,他跑过来追上我们。我回头看时刚能看到有点火光,我想他可能只是点了一些杂草火不会着大的,而且人家听到响声会起来的,又怕说什么王某会报复我就没敢说什么跟着他们走了。结果火把人家房子前面的一些苇箔给着了,火被及时扑灭了。我是刚不满16周,王某18周,刘某17周。现在我和刘某还在外面,王某已经被关起来了。从本心上说我是不想让王某那样做的,但因为我的软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我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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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4 14:06: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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