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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今年7月下旬,我与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广场负二层的合同,合同期限2年,自2004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4日止。月租2550元及综合管理费350元人民币。我并已缴付7650元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月的承包费用2550元。合同规定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须退回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多一倍的履约保证金。但8月2日广州市凯晟行商贸有限公司通知我,因恒宝广场负二层还没有经消防验收故要再更改合同日期为2004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5日,我提出要他们赔偿这一个月的损失,他们讲原则上是没有赔偿的,后来他们只同意免去3天的铺租做为赔偿,我觉得太少,没有同意。

其它综合
2004-08-11 17: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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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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