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工作的单位当时和我签合同时我没有就业证,当时签订的休息制度是一星期休息一天,每天8小时,但是现在单位中途擅自把休息制度改为一个月休息一天,理由是现在给我们上6小时一天的班(实际上并不止,双休日是11小时的班),但是作为劳动者的我事现并没和我协商过,我当时也是因为考虑一星期休息一天可以接受才签合同的,现在的休息值得我由于身体及各方面原因无法接受,请问他们这样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假如我不接受可以提出辞职而不需要赔违约金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务必给我一个全面的答复,我急切的心情无法用言语表达,您的回答将给我带来很大的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