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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有这样一个案例:我母亲是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的主管会计,是会计师。交通局1994年错误的以运证管理的名义的给她办过执法证,2000年取消了她的执法证。〈2002年海兴县关于人员分流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单位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离岗分流。根据文件的规定,离岗应本人申请,人事局批准。我母亲认为自己不在离岗范围之内,未提出申请,人事局也未批准,但交通局强迫她离岗,把办公室的门锁换掉,不让她上班了。我母亲找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都不能解决问题。人事局出具证明:我母亲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法制办公室出具执法资格的证明 :在执法岗位上从事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以交通局侵犯她的合法权益、工作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是恢复她的工作岗位;二是赔偿2002年至今的经济损失。法院对于此案是否在受案范围内存在争议。 运管站属于交通局设立的事业单位,属交通局直接管理。离岗是交通局执行的。

行政纠纷
2004-08-10 13: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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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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