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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格式合同个人签字后公司提出变更的问题 甲方为个人房东,乙方为酒店管理公司,之前甲方与丙方签订了租房合同,丙方转租给乙方经营酒店,由于乙方与丙方产生纠纷导致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房租构成违约,甲方通知丙方终止租房合同后与乙方协商直接签订租房合同,由乙方拟定了合同文本,其中约定租赁期自2020年3月开始,由于涉及的房东人数较多,从4月底开始陆续与乙方签订统一的租房合同,6月初甲方到乙方处在合同上签字后由乙方接收,但乙方未签字,因其公司主体和他法人在外地,需寄回公司由法人签字,两周后乙方打电话来通知说由于乙方签合同时间晚于乙方公司规定的截止时间(6月1号),不能按甲方已签字的合同生效,需要重新签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并称没有签合同的房间他们实际没有使用,所以6月之前的房租不付了,只能从6月开始付房租。问题在于:乙方自己定的这个截止时间并没有事先通知甲方,即使在乙方签合同时也未告知不能再按该合同签。 请问,甲方认为乙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而让甲方承担损失,要求乙方继续按甲方已签字的合同完成签署和生效,法律上是否能得到有力的支撑? 对于由乙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乙方打印出来给甲方签字后予以接收,是否可以认定为乙方对合同本身以及双方按此合同签约是认可的,即使其没有当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否也应成立?乙方的酒店经营活动一直在进行,但乙方称在未签合同这段时间没有使用甲方的那一间房屋而不支付房租,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合同纠纷
2020-06-18 22:37:1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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