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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上海的项目正在进行融资,与美国光大投资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按照合作意向书规定的程序,对方已到上海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考察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我的项目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让我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计划书”报美国公司总部,而对方要求该商业计划书需我方提供项目资料由第三方撰写。

行政纠纷
2004-08-06 14: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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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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