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在2004年7月6日 我报名福州**外语学校交通分校外语业余培训班 ,课程总共是40周,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2周,第二阶段18周,学费交了2600多元,在报名时学校出示了一张“报名须知”,里面包含了学员报名优惠规定、学员管理条例、学员请假、休学规定,旷课处理规定、重读规定、退学处理规定等细则,报名经办人也当面划线标明并宣读讲解了几条可能引发纠纷的具体条款 ,其中一个条款是“长期班学员开课一周内可以要求退班。退班时按照每课时10元扣除学费,开课一周后按阶段扣除学费。重读学员退学,则必须交纳重读阶段的50%后方可退学”,要求学员在这些条款旁签上“已详阅过”,最后在“以上各种规定,**外语学校享有最终解释权”底下同意不同意里学员必须在同意括号里打上勾再签上学员姓名。我急于求学,没有什么考虑,全部都按要求做了。 我在上完2周课程后因一些原因要退学,校方财务人员说按原来签定的这个协议要在所有学费里扣掉第一阶段全部22周的学费1600元后退还我1000元,建议我可以休学或把第一阶段念完再退学,我觉得不合理不能接受,双方争持不下,无法协商,我打了12315电话,消协人员在电话里说这个是因我违约而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没有规定,无法要求对方强制退多少钱,无法调解,给我教育局电话要我打电话给教育局去问。

经济相关
2004-09-19 10:59: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