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查封复议驳回后,未起诉,到执行阶段还能再提执行异议吗

债权债务
2020-09-12 22:53: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

    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二、事由

    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三、起诉期限

    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四、范围

    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