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5月份应聘一家公司文员工作当月22号开始上班的,试用期三千一个月,在试用期期间觉得工作不适合6月11号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工资应该怎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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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试用期辞职单位不给发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工资的,除非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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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标准工时制,不存在加班情况,计算公式:3000/21.75*上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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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