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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原来与子女分户,老人的土地承包合同里面没有子女的名字,后来合户,这样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权子女可以继承吗?

继承
2020-08-08 16:04:2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子女均可以依法继承承包的。
    追问:老人的两个儿子已分家,各自与村里签了土地承包合同。老人去世,与老人合户的是其中一个儿子,老人生前与村里签的承包合同里,两个孩子不是共有人。两儿子私下签订了分割老人所承包土地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简洁,直接言明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子女,没有其他条款,没有公证人,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一,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地上筑物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行使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一般来说,有立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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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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