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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1日(旧历正月初十)早饭后,我和两个同学一起去玩,途径姚桥矿东门时,停在院内的火车(自备车),在没有任何信号的情况下,突然后退轧断了双腿,造成了终身残废。出院后,经大屯煤电公司铁管处、地区处和微山县协调办、矿迁办等领导参加研究,作出了处理意见:1、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铁管处负责;2、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费800元;3、今后假肢等事宜如遇特殊困难,由其父所在单位(大屯煤电公司徐庄矿)负责申请解决。对上述处理意见,我父亲是不同意的,就没有签字,也没有领取800元的生活补助费。但为了顾全大局,我爷爷替我父亲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也没有领取800元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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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4 17: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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