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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网站一条介绍内容,涉及:国际最高科技,字样。违反行政处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让等通知去询问,会不会罚款?所涉及内容并不是自己填写,均为百度搜索下载复制给设计网站单位代为完成网站制作。但由于时间已过8年,无法查找当时的下载源作为证据。怎么办好???

损害赔偿
2020-07-01 20:39: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电话记录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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