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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姥爷与姥姥是再婚,婚前,我姥爷有3个儿子1个女儿,姥姥有2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的妈妈是姥姥的大女儿。2000年7月,我姥爷去世了。生前与姥姥共有财产有2栋房子跟现金存款若干。姥姥为人正直而且疼爱子女,遂当时并未提出要取得遗产。姥姥的2个女儿与儿子都未提出。遗产中的现金与存款由姥爷的子女平分取得。姥姥现住在与姥爷生前同住的一套单位分的房子里,另一套门面房租于他人,且租金由姥爷的3个儿子收取,姥姥的子女与姥爷的女儿都没有提出分租金的要求。2003年7月姥爷的儿子欲将那套门面房出售。姥姥同意,并在售房合同上签字。房子卖出后所得款为40万,姥姥与姥姥的子女还是没有提出平分的要求,姥爷的3个儿子在收得卖房款后由3人平分,然后每人拿出500元给姥爷的女儿,并未给姥姥分文。

民事相关
2004-08-01 10:03: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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