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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组建了甲房地产公司,A占70%股权,B占30%股权,注册资本3000万,(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的低价,没有这么多没资格)。A实缴2100万,B实缴900万。《公司章程》中的一条这样规定:公司股东不经股东会决议,或公司股东、高管不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不可以与公司交易。 甲公司买完地皮后公司没钱了。这个时候,B能筹到一亿元将项目继续开发下去,但出现这样的问题:B想以自己名义增加股本一亿元,修改公司章程,自己的股本变更为1.3亿元,但A不同意。可是,A又想用这一亿元开发项目,同意B以借款名义使用这一亿元,但B不同意。因为B担心借款用途公司用了这一亿元不还,所以要求变更股份,并修改公司章程(上述《公司章程》的那条规定)。 如果你是B的律师,运用民商法知识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公司章程》条款),让这一亿元顺利用到项目上,并成为B的股本。

公司专长
2020-06-28 16:38: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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