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关于业委会是否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委托事务所审计事宜咨询: 一、我有关注到相关法规:《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筑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我理解以上条款代表是有权知悉和监督管理的; 二、但也注意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说了包干制(物业自负盈亏,只履行公示义务)和酬金制(业主对盈亏负责,异议可委托审计)问题;《管理条例》第49条也提到酬金制可委托审计; —— 这两个条款表示:业主委托审计权限得分情况而定; 三、同时还注意到:《物权法》第76条第7项、《管理条例》第11条第7项中均提到的“有关共有个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需该物业区域专有面积业主过半数同意方可执行;根据网上查询的案例表示“审计物业”属于重大实现:(但审计物业是否属于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我没有找到解释); —— 如果审计物业属于重大事项,此条款我理解为:只要通过半数授权,业委会就有权向物业提出审计; 四、还关注到网络上的法律解答,说是“可以通过签订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这样就可以按合同执行; 这里不明白的是: 1、包干制模式,对物业公司收支公示有异议时,是否可以通过半数业主授权后进行要求审计? 2、酬金制模式,是否业委会可以直接执行审计?或依然需要半数业主授权才能进行审计? 3、如果在合同中签订可以审计,是否就可以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按合同执行? 4、怎样更为合理? 谢谢,期盼回复!

公司企业
2020-06-10 13:41: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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