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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是多年的朋友。 2003年9月1日至10日,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请原告去被告家帮忙安装电灯。原告基于朋友交情,从自己的工作中抽出一天的时间,于9月11日至被告家帮忙安装电灯。 当时,被告交给原告一些工具,有事便出去了,只留下原告一人安装电灯,原告要求提供“人”字形扶梯,被告妻子说无法提供而只有普通的扶梯。原告为了帮朋友,就只好利用桌子和长凳安装电灯(普通扶梯不能使用)。 当原告安装到最后一盏灯时,被告回来了。因为在安装电灯前,必须先在安装电灯的位置上打洞,塞上木榫,原告便要求被告去准备木榫。(一共安装4盏灯,其中2盏日光灯需要打洞,每盏日光灯打2个洞,另外电线穿墙打了5个洞)正当原告拿着电钻,往天花板打洞时,不料该位置有钢筋存在,由于钢筋和电钻之间产生巨大的力,致使原告从高处摔下,导致其左手手腕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其中腿上的骨折比较严重(有医院病历卡、X线摄片证明)。 当天原告腹泻2次,被告也知道。被告在16点多时,请原告下来吃饭,原告说装完了再吃。 原告又听被告房子的承租人意见,将原来打洞的位置改变了,而恰恰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意外。 现在距手术已有10个月之久,原告仍觉患处无力,活动受阻,甚至每天穿裤、洗澡都不能自理。左股骨折有不愈合或股骨坏事的可能,如发生日后需作全髋骨置换手术或其他相应的手术。如果骨折能愈合,原告需在术后2年左右进行取钉手术,但原告也将有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有医生证明) 事发后,被告送来6500元。(原告医药费18000元) 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行政纠纷
2004-07-30 07: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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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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