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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陆律师.04.7.26日在我妻子愿意经单位证明的工资里扣除一家三口基本生活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每月偿还冤债(共6万元及利息)后,执行法官仍然说要拍卖妻子名下的房改房(一家三口唯一的房子).这执法行吗?另法官还说98年至今利息差不多3万捌千了.债务利息是如何计算呢? 冤债发生于94年12月18日上午武汉公安以倒卖进口许可证为由把我抓入广州公安刑侦处(我曾提供许可证给债权人)并要我交还债权人单位为许可证而捐款的收据.我一再声明收据不在我处,但公安不理.19日中午我妻子认为公安非法拘留我已超过24小时而到刑侦处,公安就要求我妻子写欠条6万元给债权人,并要我签名(当时我在监牢,如我不签名就把我带回武汉.事后有当时在场刑侦处一警员写了证明).妻子拿着<欠条>去找债权人换回上述收据带回刑侦处后,20日的零时我才获释(公安只给了我一张收到上述收据的便条.是19日签的). 上述冤债是否能翻案.上述(04.7.26日)执行法官的做法有何依据?欠债利息如何计算?

刑事案件
2004-07-27 23: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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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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