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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4年4月向永康一家公司提供亚灰色不粘涂料100公斤,共计48000元。当时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只收了2万元押金。7月27日突然收到对方公司的传真,说涂料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欠款28000元,并且要求我们赔偿54800元。在传真中我们发现他们所说的涂料颜色(绿色)和我们所提供的(灰色)不同,且对方已经使用了3个多月,37公斤。期间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涂料质量的投诉,故我们怀疑是对方公司以次来赖帐,拒绝还款。

知识产权
2004-07-28 1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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