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取得财产共同所有,债务要共同清偿。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你对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具有清偿的义务。但如果你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形成,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可以不须清偿。 2、如果法院判决你必须清偿该债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在你的工资中扣除。但不能全部扣除,必须保证你和女儿每月必须的生活费。你清偿后,可以再向你的前夫追偿。 3、在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你的前夫不能再对房屋主张权利,除非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当天人的愿意。 4、对于你前夫拖欠女儿
抚养费、给付教育费,你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