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条件有哪些,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
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
继承权的
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人资格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
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2、有限合伙人资格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