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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从事KTV服务行业的服务员,下班一客人在强行送我回家的路上对我动手动脚,被正来接我下班的男朋友看见,并与其争吵打起来,在混乱中我朋友掏出身上的水果刀将其刺伤(伤者现以出院),事发后我们没有及时报案并逃至四川,与7月14号在四川被逋。(其中我朋友与1999年抢劫他人BB机在松江少教服刑2年2001年刑满释放)

行政纠纷
2004-07-26 09:01: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受伤者的伤势如何,究竟是轻伤还是重伤你们还不知道,具体还要看法医鉴定.既然公安机关对你男朋友执行逮捕,受害者的伤势应当是轻伤以上。故意伤害罪是构成了。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一旦定罪,你朋友将构成累犯,会被从重处理。
    你朋友并不时在被羁押、看管期间逃跑,因此不构成脱逃罪。
    医疗费用应当由你朋友负责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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