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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元变成150元,公平不?于2003年12月12日,我(学生)在“**数码港”购一台价值520元的mp3音乐播放器。由于非人为损坏,在2004年4月18日送回销售处保修,该店人员写了一张收条并承诺在2个月内可取回,不收任何费用。到本年7月为止,本人多次电话联系销售处,销售处一直以“货未回”答复,而在7月22日再去电话,却说维修公司已跑掉。销售处作出对策,按本人之前购买的mp3音乐播放器功能,在现市场上的价格为300元。 一、再用半价150元购另一台。 二、向销售处只索回150元,之前的货不可得了。

公司企业
2004-08-02 20:55: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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