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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四年前结交了一女朋友,她从2000年至2004年上大学读书。当初我们都以她大学毕业后就结婚互相鼓励对方,并且感情一直很好,尽管在其中由于其家里的原因经受了很多刁难。由于其父母以我不给她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就逼迫我们分手,因此这四年来她的几乎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都由我承担,累计至少5、6万元。但是在其最后一学期期间与另外的男的发生关系,经劝说无效,执意和我分手。当初给其学费和生活费我不是自愿并且是以和其结婚为前提的,如今该前提已经不复存在,且这一切都是由她造成的。我想讨回这四年给其的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

民事相关
2004-07-24 20:46: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她上大学期间对其的资助,不属于给付的彩礼。实践中一般都把你的这种情况视为你对他的赠与。因此,你只能与其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若想通诉讼解决的话,我认为你胜诉的把握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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