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监时雇用司机 乙方 :车主 丙方:货主2002年11月2日,甲方受雇于乙方,担任武汉至贵阳往返货运司机一职,佣金400元/趟。同年11月6日,某货运信息中心在丙方与乙方直接取得联系后,协议由乙方承运贵阳至武汉目的地回程货物,在返程途中,于贵州省凯里市一长坡急转弯处,由于该车严重超载(核定载重5吨,实际载重15吨),导致下坡时刹车失灵,甲方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该车在该路段侧翻,直接造成甲方严重受伤(胸肋骨折断2根,胸腔严重积水,积血)丙方(随车货主)伤残11级(经事故地医疗机构评定)及其它随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破损的大型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甲方应负主要责任,时隔2个月后,当地交警部门曾向乙方及丙方发出民事调解通知书,而乙方由于股东较多,互相推诿,一拖再拖而未得到实际性的相关回应和了结,最终交警部门向乙方发出了调解终结书。(甲方和乙方均未接到调解书)而致使丙方于2004年7月1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甲方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甲方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提出了应向丙方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的经济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