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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我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对方车辆由东向西驶来,汽车的左侧反光镜将我刮倒,造成我脚部骨折.交通队判我们各承担50%的责任.因各种原因迟迟没有解决,交通队让我们去法院起诉对方.我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合计7000元左右,而误工费方面有一部分我没有税单,还要赔对方1400元的瓷砖费.

刑事行政
2004-07-23 22: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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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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