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请问我公司的以下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单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我注意到“基本工资”一词与劳动法工资的解释有出入,我们公司的全月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专业工资发的,而基本工资只占全月总共资的30%不到,这个条款合理么?2、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当年单月薪资。(劳动法中没有提到经协商由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赔付规定,有说法是法律为禁止的就是允许的,那到底这个条款是否有效?而且在这里提到的赔付金额变成了单月薪资,与第一条的基本薪资不一样。是否是一个不平等协议?)3、乙方因故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性质相同之行业。(这个约定有效么?)

损害赔偿
2004-07-21 23: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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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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