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父亲各承担民事责任.我市搞了一个\"千万工程\",允许农户信贷20万元用于发展养殖业.不久前,我父亲用他本人的住房等作为抵压贷款11万元.市上专门成立有\"担保公司\"与乡信用社各承担70%与30%的风险,县信用联社作为放贷银行.由资阳市公证处公证,其中《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由信用社主任签有一款条款为:如造成风险,担保人担保资金偿还不足部门,(1)变卖业主家庭财产偿还;(2)由双河中学教师王华忠(本人)在双河信用社代发工资抵还。自始自终我不知道这个情况,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委托交于我父亲作为代理。但公证处仍然公正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