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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二人于2013年2月7日离婚,拟订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子,在房贷还完之后,赠与双方女儿(2003年12月所生),协议约定女方作为监护人享有居住权,男方没有居住权。 离婚后,所余房贷每月均为女方承担。 双方又于2016年复婚。 请问此协议还生效吗? 二、 男方以复婚后4年没有同居为由,于2020年6月提出再次离婚,此时房贷还有54000未还,女方希望由自己将余下房贷还完,然后将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女儿(未成年)名下。 请问女方拥有房屋处置权吗?例如将房子卖掉之类的。

民事相关
2020-06-19 07:41:2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房屋所有权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女儿,复婚不影响效力。你的描述中没有关于债务(房贷)偿还的约定,再次离婚时可以主张评论承担或者由男方单独承担。具体看对方态度。
  • 你好,需要具体分析,建议来电咨询,以便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 离婚时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房产即已经归属于夫妻一方了。再次离婚,婚前财产除非二人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否则永远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里有一个风险需要提示一下,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房产就已经归属于一方了,但是若是房产先前登记的仅仅是夫或妻方一人的名字,一方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而第三人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话,则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
    建议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去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 1.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你卖房还款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有证据可以要求返还。 2.生育问题,不能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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