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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家的一个房户,第一次向我借5000元人民币,第二次向我借4000元人民币,当时他给我出据了借据,后来他搬走了,就再也没有和我联系过,2001年我找到他爱人时,他爱人说他们已经离婚了;于是直到2004年7月17日,我在阿城街里正好碰到他开出租车,于是我将他的车留下,要求他拿钱赎车并在当地派出所备案。(在他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到的派出所)。(由于篇幅有限,有些情况未曾详尽,请谅解!!!)

刑事行政
2004-07-19 13:07: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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