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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份,我因办喜事,委托任某帮我找一辆婚车。任某便找到了开奥迪车的李某。12月30日凌晨5点半左右,我按照任某提供的电话联系李某。约10分钟后,李某将车开到我的住处A,然后我们一起前往B处。顺利到达B处吃过早饭后,我们给了李某和其余的5位驾驶员各60元钱(红纸包封)、1斤喜糖、2包一品梅香烟。从B处返回A处的途中,李某的轿车将无证驾驶的陆某撞倒,陆某至今昏迷不醒。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陆某各承担60%和40%的责任,但陆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出赔偿。日前李某认为出事轿车是为我帮忙,属无偿服务;其车属私家车,不存在营运关系;已无经济承受能力,不愿承担责任,而将我诉诸法庭。

刑事案件
2004-07-20 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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