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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2015年5月1日向银行借款,期限1年,我及公司其他人作为保证人在银行的《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2年。2018年4月1日借款人、担保人及个别保证人在银行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该通知书上没有我的签字,这期间银行没将该通知书送达给我,也未起诉我。但是在2020年3月2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我及借款人、担保人及所有保证人告上法庭,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对于我而言已过担保期限,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20-06-05 21:06:1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你好请问具体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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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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